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11********0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02民初2117号 |
案号 |
(2020)豫0702执2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达、冯淑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中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5.47元,罚息4641.24元(2020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二、李冬森、秦丹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冬森、秦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申达、冯淑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5.5元,由申达、冯淑红、秦丹、李冬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