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全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02********2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民二金初字第61号
案号
(2020)豫0721执恢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新乡市新源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日始至2015年3月24日也按月息千分之9.6计算从2015年3月25始至被告履行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14.4计算。)二、被告新乡市振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博世泰尔齿轮有限公司、郭奇波、罗伟、路全丽、杨含飞、齐元国对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八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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