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8********2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1518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18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飞、信阳鲲鹏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尹玉双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其中从2015年2月10日到2016年6月10日止的利息为62万元,此后的利息按月息1.9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樊鹏对上述判决第一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尹玉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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