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一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5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13915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6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一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5,508.86元;二、被告林一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5,508.86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9,861.83元(截至2018年11月25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林一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