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2********8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天民四初字第462号 |
案号 |
(2020)鲁0105执恢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文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蒋鹏杰借款900万元。二、被告张文美支付原告蒋鹏杰逾期付款利息,均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与上述借款一并付清。三、被告张文美赔偿原告蒋鹏杰损失(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四、被告项辉、济南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13132元,被告张文美、项辉、济南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787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