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602********8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天民四初字第462号
案号
(2020)鲁0105执恢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文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蒋鹏杰借款900万元。二、被告张文美支付原告蒋鹏杰逾期付款利息,均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与上述借款一并付清。三、被告张文美赔偿原告蒋鹏杰损失(律师代理费)10万元,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四、被告项辉、济南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13132元,被告张文美、项辉、济南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7878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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