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盖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02********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486号
案号
(2016)辽1121执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洼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盖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盘锦大洼县中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62,333.00元,并支付2015年3月13日至6月30日的利息40,391.31元。自2015年7月1日始,按年利率12%支付欠款本金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二、被告盘锦永信达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偿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13.50元,由被告盖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时间
2016-0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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