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封要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102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封要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借款本金44582.26元、利息5530.93元、费用6717.14元。 如果被告封要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被告封要民负担;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