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盛伟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328********5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481民初5911号
案号
(2020)豫1481执28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秀平、梁廷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按照月利率8.7‰计算,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0428.08元从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张秀云、盛小锋、黄晓俊、盛伟锋、张亚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秀平、梁廷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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