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9002********25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7942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10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肇庆市泉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74115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肇庆市泉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费2390元;三、被告何婷婷对被告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2元,减半收取计3456元。由被告晋江市捷茂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何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时间
2018-04-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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