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9********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3605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3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魏丽培训费4787.5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生效后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曾毅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诉讼费25元,由被告信阳市浉河区优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曾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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