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02********9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3293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29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万锡、姚朝玲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月利率11.1‰支付自2018年9月11日始至2018年12月3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6.65‰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始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波、徐海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被告刘万锡、姚朝玲、刘波、徐海兰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1元,由被告刘万锡、姚朝玲共同承担。此费已由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至本院,由被告刘万锡、姚朝玲在执行程序中将此1151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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