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1********1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泗商初字第291号 |
案号 |
(2020)鲁0831执恢3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8 587.34元;二、被告张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利息(违约之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三、被告唐强、李军、张琪、刘桂山、颜成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536元,由被告张佩、唐强、李军、张琪、刘桂山、颜成亮负担176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