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2********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5民初11286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85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330,799.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具体为:罚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以尚欠的贷款本金330,799.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全部贷款本金还请之日止;复利自2019年6月28日起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应付未付利息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以及以未付本金、罚息、复利总和为基数,按1.75?/天计算自判决生效后第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被执行人三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贵院依法执行人一、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三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6,432.00元、保全费2,231.00元,公告费600.00元;以上费用暂总计为:340,062.85元;四、本案执行费由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