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19********0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3593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3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融资本金373285.53美元及利息18606.01美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3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登记在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兰溪市道和宁巷5号铂金名邸2幢1304室、1305室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分别为:兰国用(2013)第001—6996号、第001—699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兰字第010060696号、第01006010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兰房他证兰字第00090990号、第0009098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人民币78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沈静、陈惠良对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人民币12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人民币6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兰溪市泰华自行车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人民币6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64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18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182元,由被告浙江泱融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被告沈静、陈惠良、兰溪市迪亚纺织有限公司、兰溪市泰华自行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银行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8-26
发布时间
2017-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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