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松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5********05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625民初739号
案号
(2020)闽0625执9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 建 省 长 泰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5民初739号原告:许碧霞,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雩林村巷口9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304245240。被告:戴松平,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陈巷镇古农村书田大社6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8107270534。原告许碧霞与被告戴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碧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松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碧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戴松平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其中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以9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戴松平因经商需用资金向许碧霞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口头约定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戴松平出具一张欠条给许碧霞。戴松平只支付至2017年11月18日的利息。2017年5月左右,戴松平又向许碧霞借现金9000元。后经许碧霞催讨,戴松平未还款,为此,许碧霞起诉至本院。戴松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亦未举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8日,戴松平因买车需要资金,向许碧霞借款40000元,戴松平亲笔书写一张欠条给许碧霞,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利息。截止2017年11月18日,戴松平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支付方式支付给许碧霞利息6400元。后戴松平未履行还款付息,为此,许碧霞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戴松平向许碧霞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戴松平出具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戴松平应负还款之责。双方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标准,许碧霞请求戴松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和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许碧霞主张戴松平归还借款9000元,因许碧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戴松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戴松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碧霞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19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许碧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许碧霞负担94.09元、戴松平负担418.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居团 二〇二〇 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筱涵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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