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水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9002********25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狮民初字第4390号
案号
(2016)闽0581执02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宏泰兴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众衡(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垫款项共计人民币4293384.3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代垫款项金额中的862234.3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代垫款项金额中的34311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泉州市宏泰兴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众衡(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29338.44元及原告众衡(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 三、被告林水源、戴玉婷、洪丽娜、洪清凉、洪前卫、洪金菓、福建省石狮市兴盛锦庄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林涛应对被告泉州市宏泰兴纺织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时间
2016-09-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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