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东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3********1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223民初521号
案号
(2020)辽1223执7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玉刚、刘秀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借款本金269999.8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合并计算,以借款本金269999.85元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13%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罚息时应扣除被告已给付的利息247.13元);二、被告李楠、杜健、刘东旭、李清爽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玉刚、刘秀媛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孙玉刚、刘秀媛、李楠、杜健、刘东旭、李清爽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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