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万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11********19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22民初836号
案号
(2020)辽1122执4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万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杰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曹万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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