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埇民一初字第07290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恢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秀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维维借款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7月1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朱志强、马漫漫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曹维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5元,由被告曹秀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送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