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埇民一初字第07290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恢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秀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曹维维借款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7月1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朱志强、马漫漫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曹维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5元,由被告曹秀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送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4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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