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28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民初5900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42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龙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强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以44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龙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