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423********75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423民初2341号 |
案号 |
(2020)甘0423执1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学玉、安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向原告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40409.64元,逾期利息3511.34元(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3日),共计43920.98;并承担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40409.64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9%计付);二、驳回原告景泰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学玉、安建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