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华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11********00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702民初2999号
案号
(2020)豫1702执30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姚华民、吴国稳自愿于2020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250000元,于2020年6月30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280000元,于2020年9月30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280000元,于2020年12月31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280000元,于2021年5月15 日前清偿总计1685342.64元剩余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向原告设定抵押的位于遂平县建设路中段“懿丰假日广场”在建工程酒店11-13层4726.72平方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原告对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被告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设定质押的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河南省懿丰油脂有限公司股权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原告对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姚华民、吴国稳对被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1685342.6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五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有权就剩余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用9984元(已减半),五被告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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