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高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8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723民初5249号
案号
(2020)豫1723执1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高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子博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79308.16元。(平舆县人民法院汇款账户:工商银行平舆县支行1715028329219500202)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子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夏高锋承担负担5350元,原告李子博承担6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1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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