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高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7********8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23民初5249号 |
案号 |
(2020)豫1723执1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高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子博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79308.16元。(平舆县人民法院汇款账户:工商银行平舆县支行1715028329219500202)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子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被告夏高锋承担负担5350元,原告李子博承担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