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元林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7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1233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0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元林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信秀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24255.79元; 二、驳回原告信秀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元,原告信秀真负担26元,被告元林富负担4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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