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24********3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428民初714号
案号
(2020)鲁1428执9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428民初714号原告:关勇敢,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武城县翰林院7号楼3单元1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国庆,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插腊村9组29号。支持起诉机关: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原告关勇敢与被告谭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勇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国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关勇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谭国庆给付关勇敢工资款99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谭国庆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份关勇敢跟随谭国庆在武城县弦歌湖档案馆做内墙涂料劳务,谭国庆尚欠关勇敢9900元工资,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及利息。谭国庆未做答辩。本院认为,关勇敢为谭国庆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关勇敢提供劳务,谭国庆有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谭国庆欠关勇敢工资款9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并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所欠工资9900元,谭国庆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谭国庆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缺席判决如下:谭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关勇敢工资款9900元及利息(以9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谭国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佃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