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3********03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6758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3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和晟鲜花港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曹建平偿还原告王淑英借款本金130万元,支付利息20万元,合计150万元,此款由被告宁夏和晟鲜花港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曹建平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利息20万元,于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每月28日前各偿还原告王淑英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王淑英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支付下剩全部借款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宁夏和晟鲜花港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曹建平逾期偿还上述任意一笔借款本息,原告王淑英有权就下剩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3440元,已减半收取11720元,由被告宁夏和晟鲜花港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曹建平负担10000元(此款原告王淑英已预交,被告宁夏和晟鲜花港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曹建平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王淑英),下剩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王淑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