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26民初16号 |
案号 |
(2016)闽0926执00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恩群、林玉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借款本金1 093 043.45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2月14日的罚息为27 735.48元,此后产生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 500元。 二、被告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恩群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吴恩群、林玉宾、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1 093 043.45元×0.175‰×迟延履行期间的天数)。 案件受理费14 910元,减半收取为7 45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计12 455元。由被告吴恩群、林玉宾、福建省恒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4-22 |
发布时间 |
2016-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6694383471C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柘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柘荣县柳城东路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