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3********5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庄民初字第04473号 |
案号 |
(2020)辽0283执恢1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95486.25元并承担得息、罚息。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8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