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超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3********5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寿胡商初字第2945号
案号
(2020)鲁0783执29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735.4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3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罚息,自2015年5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满前履行的,计算至履行之日);二、被告魏超平、魏福海、魏松河、魏怀亮在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超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8-27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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