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1********38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82民初8688号 |
案号 |
(2020)豫0182执恢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广辉沙盘模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河路支行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43350.45元(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自2018年10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河南广辉沙盘模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河路支行代理费损失43100元;三、如被告河南广辉沙盘模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时,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河路支行有权以豫(2016)荥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76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2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吕涛、李玉红、胡根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涛、李玉红、胡根发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广辉沙盘模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92元,减半收取12946元,由被告河南广辉沙盘模型有限公司、吕涛、李玉红、胡根发、河南宏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