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帅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1********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11民初734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1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郭帅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27759.2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4%计算,其中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4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759.26元为基数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