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广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89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39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1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广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礼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和永军清偿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二、驳回和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陈礼明、平顶山市广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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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东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11098941107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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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叶县洪庄杨乡张集村建设路北边六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