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03********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2586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59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亚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2208.96元及利息(自2016年05月2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452208.96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不超过年利率24%);二、如被告杨亚东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则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杨雅辉、范振波抵押的房产(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1-16-26房产,建筑面积54.24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雅辉、范振波、刘春宇、刘春蕾、李凯、辽宁佰德隆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6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亚东、杨雅辉、范振波、刘春宇、刘春蕾、李凯、辽宁佰德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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