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02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3191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89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18310791)借款本息人民币133667.53元(截至2020年1月22日);二、被告杨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陵支行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18310791)欠款利息、违约金等(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86.5元,由被告杨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