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3********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5民初4377号
案号
(2020)川0115执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成都鑫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799,919.85元和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含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11月3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955,138.08元;2019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本金10,799,919.85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标准,从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张鹏、叶强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成都鑫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偿还义务,成都银行股份有限温江支行有权对叶强提供抵押的位于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198号12栋1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200号12栋1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202号12栋1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204号12栋1层的4套商业用房[川(2017)温江不动产证明第0059821号]行使抵押权,即有权就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在拍卖、变卖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8,300元由成都鑫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鹏、叶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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