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01********27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924民初652号
案号
(2020)桂0924执恢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业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展、王群应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给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陈展、王群应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截止2019年2月21日利息为48823.09元,从2019年2月22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胡德广、蔡建红、胡德天、唐海燕、胡德兴、唐琼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4240元,减半收取7120元。由被告陈展、王群、胡德广、蔡建红、胡德天、唐海燕、胡德兴、唐琼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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