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222********8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6民初3308号
案号
(2020)川0106执恢1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范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洪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5万元,共计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560元,由范红负担(此款已由曾洪垫付,范红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曾洪)。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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