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222********8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06民初3308号 |
案号 |
(2020)川0106执恢1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范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洪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5万元,共计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560元,由范红负担(此款已由曾洪垫付,范红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曾洪)。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