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鑫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2********0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622民初501号
案号
(2020)闽0622执12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伯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张元树借款本金18,000元及以18,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高鑫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高鑫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伯鑫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陈伯鑫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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