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锁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25********3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125民初565号
案号
(2020)内0125执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史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五毛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5013.33元(自2009年12月19日至2016年12月23日止),合计10013.33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史锁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董五毛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36696.67元(自2011年5月18日至2016年12月23日止),合计59696.67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被告史锁成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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