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郎健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5********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325刑初64号
案号
(2020)黔2325执1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贞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人郎健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二年零一个月十八日;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十八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37 年 5 月 7 日止。) 三、被告人王禄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十年,并 578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28 年 5 月 7 日止。) 四、被告人张建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8 年 5 月 14日止。) 五、被告人杨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七年零二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 579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16日止。) 六、被告人陈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止。) 七、被告人郭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四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14日止。) 八、被告人时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580 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14日止。) 九、被告人李红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一日。已折抵 53 日,即自 2019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2 日止。) 十、被告人黄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581(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 3 日。即自 2020 年 4 月 23 日起至 2021年 5 月 19 日止。) 十一、作案工具: 扩音器 1 个、锁胎器 2 把、红色 0pp0 手机 2 部、银色 vivo 手机 1 部、银白色 oppo 手机 1 部、黑色 vivo手机 2 部、白色荣耀手机 1 部,予以没收。 十二、责令被告人郎健凯、王禄波、张建机、时欢、郭猛退赔被害人王昌芳财物损失人民币 2485 元,被告人郎健凯、王禄波、张建机退赔被害人舒腾魁财物损失人民币 3826 元,被告人郎健凯、王禄波、张建机退赔被害人班安岭车辆损失人民币 30900 元,被告人郎健凯退还位于贞丰县水景湾小区 c3 栋一单元 1080 号房屋给被害人班安岭、王远林。 十三、对被告人郎健凯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依法予以追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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