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景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37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2269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7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聂景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淑贤欠款本金5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0元,由被告聂景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