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226********1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725民初821号 |
案号 |
(2020)甘0725执1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超、朱永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李超借款本金194000元、利息96400元,并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4%以实际借款本金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282元(已交纳),被告刘超、朱永兵负担276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山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