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志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226********1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0725民初2833号
案号
(2020)甘0725执1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窦志远、窦志翔偿还原告赵兵借款本金80000元,承担借款利息25400元(80000元×2%/月×19月-50000元=25400元),本息共计105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赵兵负担217元(已交纳),被告窦志远、窦志翔负担238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窦志远、窦志翔负担,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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