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1********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202民初2513号 |
案号 |
(2020)湘1202执2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木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木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尹木兰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15,000元;四、原告尹木兰就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江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301号房屋(产权证号怀房权证城中字第716008269号)及其所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尹木兰就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江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401号房屋 (产权证号怀房权证城中字第716008267号)及上述房屋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35元,由江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