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万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502********9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502民初51号 |
案号 |
(2020)豫1502执1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万青于2020年2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宋安国房租及水电费共计5599元。如果被告张万青不按时付款,原告宋安国可以申请法院按照本金5599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从2019年10月15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执行被告张万青。二、原告宋安国与被告张万青就本案再无纠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