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印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3********18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923刑初108号
案号
(2020)豫0923执1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印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所判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赵利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王印强、赵利民分别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一万零六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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