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穆金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27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782民初6452号 |
案号 |
(2020)豫0782执3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穆金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7531.40元(息止2019年8月31日),并支付2019年9月1日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7元,被告穆金成负担3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