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连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7********49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323民初2024号 |
案号 |
(2020)鲁1323执2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希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05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按月利率11.04‰计算;以8000元为基数,自2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04‰计算);二、被告马连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段希尊追偿;三、驳回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段希尊、马连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