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桂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2********0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平商初字第528号 |
案号 |
(2020)鲁1426执恢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付波、于桂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0655.02元(截止2015年12月14日)共计100655.02元;2015年12月15日之后至本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王玉强、王洪芹、张学强、王英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990元,由六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