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7********0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刑终385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10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刑初231、41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李克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唐国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罗光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1刑初231、415号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即: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光炳退缴的赃款5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对扣押的两台电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唐国强之妻以其应得的政府安置补偿款1490510.1元代唐国强退赃,对该款依法上缴国库(鉴于都江堰市政府相关部门尚未支付该款,就不再对陈鸥进行支付);对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财产进行价值折抵后,对被告人李克彬、唐国强、罗光炳三人共同贪污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所追缴之款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克彬的弟弟李小兵退缴赃款118919元依法上缴国库;对查封在案的被告人李克彬骗取的位于都江堰市玉堂滨江家园一期17-1-2-3号的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上述第七项财产进行价值折抵后,对被告人李克彬、罗光炳二人共同贪污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所追缴之款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克彬的违法所得166080元予以追缴,所追缴之款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赃款168919元、两台电脑以及李克彬位于都江堰市玉堂滨江家园一期17-1-2-3号的房产,予以追缴;对李克彬、唐国强、罗光炳的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对李克彬因虚构铺面在2010年至2017年期间领取的过渡费166080元,予以追缴。前述违法所得均应返还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人民政府。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